記得在二、三十年前的飲品器皿是玻璃樽為主流,並不像現在以即棄容器為主。那時候不論汽水、啤酒或鮮奶都是以一種按樽制度去回收自身公司的玻璃樽去循環再用,以減低公司的營運成本。當時消費者向公司買飲品時,公司是以借用形式向消費者提供飲料器皿,消費者向零售商以按金一角至五角左右(價錢由飲品公司定)去抵押那玻璃樽,當消費者將玻璃樽退回給零售商時,零售商亦會退回有關按金予消費者。所以在小學放暑假的時候,我會跟著家人提著一大袋玻璃樽去買汽水回家。零售商只作為一個中介人,他本身是沒有甚麼的實則經濟效益,但制度卻行之有效。那時候即棄容器興起,很多人開始覺得按樽制度麻煩,寧願不要那一個幾毫的按金,在喝完飲料之後就棄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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